当前位置: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巴西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2013-09-09来源:商务部

1. 环保管理部门

巴西环境部是环保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促进采取认知、保护和恢复环境的原则和战略,可持续使用自然资源,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等。

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巴西1981年8月颁布的第6938号法规。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规定该政策对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资源的使用进行规划和监测,保护生态系统,对污染或潜在污染活动进行控制,鼓励环保技术研究,跟踪环境质量状况,对退化地区及濒临退化地区进行恢复和保护,将环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中。1988年巴西宪法中第一次专门增加了环境一章。宪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生态平衡的法规,并确定了国家政权及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等。

巴西水体保护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第24643号法令

1934年7月10日

该法为巴西水资源法典,保证了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可免费使用任何水资源,同时阻止在未经政府授权或许可情况下抽取公共用水进行农业、工业及卫生行业作业

第9433号法律

1997年1月8日

建立国家水资源政策,设立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第9984号法律

2000年7月17日

设立国家水利局

第3692号法令

2000年12月19日

对国家水利局机构设置进行了规定

第4613号法令

2003年3月11日

对国家水资源委员会进行了规定

第5440号法令

2005年5月4日

对水供给系统质量控制程序及有关概念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对居民饮用水质量信息调查机制

巴西主要森林法律法规资料来源:中国驻巴西大使馆经商参处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第4771号法律

1965年9月15日

设立了新森林法典

第76623号法令

1975年11月17日

颁布通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00年9月21日颁布的第3607号法令对具体执行该公约进行了规定

第6938号法律

1981年8月31日

对国家环境政策、目的以及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国家环境委员会第1号政令

1986年

对环境影响报告基本标准和指导方针进行了规定

第7509号法律

1986年7月4日

对木材的水上运输进行了规定

第7754号法律

1989年4月14日

规定了对河流发源地的森林保护措施

第750号法令

1993年2月10日

对大西洋森林再生过渡期初级植被砍伐、开发等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44号法令

1993年4月6日

对森林产品运输许可进行规定

第1298号法令

1994年10月27日

通过国家森林法规

国家环境委员会第237号政令

1997年

在国家环境政策中对环境证书进行了规定

第9605号法律

1998年2月12日

环境犯罪法

第2661号法令

1998年7月8日

对在森林和牧区地带使用火的工作预防措施进行了规定

第2707号法令

1998年8月4日

颁布通过《国家热带木材协议》,该协议于1994年1月26日在日内瓦签署

第3420号法令

2000年4月20日

设立国家森林项目

第9985号法律

2000年7月18日

规定设立国家自然保护区

国家环境委员会第278号政令

2001年

禁止砍伐和开发大西洋濒危树木

国家环境委员会第302号政令

2002年

对永久保护人工林标准、定义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国家环境委员会第303号政令

2002年

对永久保护林标准、定义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第10650号法律

2003年4月16日

规定公众有权通过巴西国家环境系统了解有关信息和数据

巴西环境部第1号技术法规

2003年4月23日

设立森林产品和资源控制监测整体系统

巴西环境部第303号法令

2003年7月30日

对亚马逊地区农村地区砍伐许可环境证书进行了规定

第10711号法律

2003年8月5日

对巴西国家种子和树苗系统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3号法令

2004年1月8日

对森林产品及副产品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产品的重新出口原产地证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31号技术法规

2004年5月27日

对在国家林区内开展矿业研究及采矿活动,领取相关许可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75号技术法规

2005年8月25日

对土地改革项目及其他公共项目进行中,获得砍伐许可证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77号技术法规

2005年12月7日

对原生及外来自然林和人工林木材产品及副产品出口进行了规定

国家环境委员会第369号政令

2006年

在公共用途、社会福利或环境影响较低情况下,对可使用永久保护区植被的特例进行了规定

国家环境委员会第379号政令

2006年

对国家环境系统中森林管理数据和信息进行了规定

第11284号法律

2006年3月2日

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为进行可持续生产开展公众森林管理;在巴西环境部内设置巴西森林服务局;以及设立巴西国家森林发展基金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112号技术法规

2006年8月21日

对森林原产地文件的办理程序及指导方针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部第4号技术法规

2006年12月11日

对可持续行森林管理技术分析预先许可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6号技术法规

2006年12月15日

对森林恢复和森林原材料产品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第11428号法律

2006年12月22日

对大西洋森林原生植被使用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2号技术法规

2007年4月26日

在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框架内设立亚马逊地区森林木材管理计划分析简单管理,旨在对森林可持续性管理计划分析提供支持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3号技术法规

2007年5月2日

对受财政鼓励及强制恢复森林的开发进行规定

巴西森林服务局第2号政令

2007年7月6日

对国家公共森林注册进行了规定

第11516号法律

2007年8月28日

设立CHICO MENDES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局

表3-6:大气污染主要法律法规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第231号法令

1976年

巴西内政部颁布了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颗粒物等物质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

第507号政令

1976年

巴西司法部对新型汽油车尾气排放进行了限制

第100号法令

1980年

巴西内政部对柴油车黑烟排放进行了限制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18号政令

1986年

对汽车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设立进行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4号政令

1989年

对装有酒精发动机的轻型汽车碳氢化合物排放进行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5号政令

1989年

设立国家空气质量控制项目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3号政令

1990年

设立了空气质量标准并扩大了可纳入空气质量监测和控制的大气污染物范围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8号政令

1990年

对70MW以上外部燃烧的大气排放物最高限制进行了规定

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局第1937号法令

1990年

对进口车辆尾气排放控制进行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7号政令

1993年

建立了流通中汽车排放标准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8号政令

1993年

建立国产及进口新重型车发动机污染排放最大限制

第8723号联邦法律

1993年

对新车及改装车排放基本标准和期限等进行了规定,并对汽油中加入酒精的比例进行了定义,鼓励将运输计划作为控制环境的手段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16号政令

1995年

建立新轻型、重型汽车排烟指标许可标准和限制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226号政令

1997年

设立汽车烟度排放限制,并批准了商用生物柴油指标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241号政令

1998年

对进口车辆排放限制期限进行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256号政令

1999年

建立了汽车噪音和污染排放监测期限和指导方针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251号政令

1999年

建立了柴油车排放最大限制程序和标准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267号政令

2000年

规定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巴西特别环境秘书处第41号政令

2002年

设立了大气排放标准

巴西特别环境秘书处第13806号法律

2002年

对大气污染控制活动的控制、空气质量的标准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资料来源:中国驻巴西大使馆经商参处

表3-7:涉及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里约州政府第134号法令

1975年

对里约州的环境污染控制和预防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第1633号法令

1977年

设立了污染活动许可系统

第6938号法律

1981年

将环境许可纳入国家环境政策,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实施环境许可制度

巴西环境委员会第1号政令

1986年

对环境影响报告有关概念的定义、职责、基本标准以及总体方针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第1356号法律

1988年

对环境影响报告发布、分析和批准程序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第1898号法律

1991年

对环境听证会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第21470号法令

1994年

对环境听证会进行了详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237号政令

1997年

对环境许可作出规定的法规,对需申请环境许可的项目或企业设立及运营进行了规定。

涉及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资料来源:中国驻巴西大使馆经商参处

法律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里约州政府第134号法令

1975年

对里约州的环境污染控制和预防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第1633号法令

1977年

设立了污染活动许可系统

第6938号法律

1981年

将环境许可纳入国家环境政策,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实施环境许可制度

巴西环境委员会第1号政令

1986年

对环境影响报告有关概念的定义、职责、基本标准以及总体方针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第1356号法律

1988年

对环境影响报告发布、分析和批准程序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第1898号法律

1991年

对环境听证会进行了规定

里约州政府第21470号法令

1994年

对环境听证会进行了详细规定

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第237号政令

1997年

对环境许可作出规定的法规,对需申请环境许可的项目或企业设立及运营进行了规定。

资料来源:中国驻巴西大使馆经商参处

3.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现有或潜在污染源控制措施】任何使用环境资源以及当前或将来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建筑设施,其建筑、安装、扩充和使用必须得到政府环境保护机构的事前许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经联邦环境保护局和巴西环境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的分析确认,才能颁发许可证。对当前或将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或活动,必须实施环境影响研究分析,出具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上述项目或活动必须取得以下许可:(1)事前许可(LP):适用于项目实施的预备阶段,包括在选址、设置和操作过程中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2)设置许可(LI):项目实施前的批准程序;(3)操作许可(LO):批准项目的实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运行。

【破坏环境罪】1998年2月颁布的第9605号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公布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犯罪行为,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将动物放回自然栖息地,或将其赠与动物园、基金会或类似机构,使其处于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的管理之下;易腐易坏产品或木材等物品,估计其价值,将其赠与科学研究机构、医院、监狱或慈善机构;非易腐易坏动物资源产品及其副产品,将其毁灭或赠与科学、文化或教育机构;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应组织拍卖,并保证不再被循环使用。以下各项列出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各自的处罚措施:

(1)破坏动物群罪

①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或违反许可或授权的条件,对本土或迁徙的任何野生动物进行屠杀、追踪、狩猎、捕捉或使用。处罚措施是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对以下违法行为,处以相同刑罚: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或违反许可或授权的条件,妨碍野生动物资源的繁殖;破坏动物巢穴、栖息地或自然繁殖地;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对本土或迁徙的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受精卵、幼虫,标本等,进行销售、展示、出口、关押、储存、使用或输送等行为。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刑罚加倍:危害稀有物种或濒危物种的犯罪行为;在禁止狩猎季节狩猎;在夜间狩猎;滥用许可;在自然保护区狩猎;使用可能造成大规模杀伤的方法或工具。专业狩猎活动引起的犯罪,处以3倍以上罚金。这一条款不适用于捕鱼活动。

②未经相关环保机构许可或授权,出口未加工的两栖动物或爬行动物皮毛的,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③未取得官方技术批准报告或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将某一动物物种引入本国的,处以3个月以上1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④虐待、伤害、毁损本国或他国的野生动物、家畜或驯养的动物的,处以3个月以上1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⑤排放污水或废弃物,造成河流、湖泊、水坝、泻湖、海湾或巴西领水中的水生动物灭绝的,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⑥在相关政府机构明令规定禁止捕鱼的期间或禁止捕鱼地点捕鱼的,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⑦采用以下方式捕鱼的:使用爆炸物或其他对水生动物造成相似后果的物质;使用有毒物质或政府部门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处以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

(2)破坏植物群罪

①破坏永久自然保护区(包括形成期)内的森林资源,或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实际上已违反环境保护规则的,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②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在永久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的,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③在林地或森林内引起火灾的,处以2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④在林地、其他植被地、市区或其他人类居住地区制造、销售、运输或释放可能造成火灾的气球的,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

⑤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在公共所有的森林或永久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石料、沙石、石灰石或其他类型的矿物质的,处以6个月以上1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⑥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出于工业使用、能源或其他目的,砍伐阔叶树或将其加工成木炭的,处以1年以上2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3)环境污染及其他环境破坏罪

①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对动物造成死亡,或对植物群造成显著破坏的各种形式污染的,处以1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②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或违反许可或授权的条件,对矿产资源实施勘探、采集和提炼的,处以6个月以上1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③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生产、加工、包装、进口、出口、交易、提供、运输、贮藏、保存、使用有毒物质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产品或物质的,处以1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④传播任何对农业、家畜、动物群、植物群和生态系统有害的疾病、害虫或其他物种的,处以1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4)破坏公共秩序和文化遗产罪

①破坏、毁损以下物品: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决议特别保护的财产;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决议保护的文件保管所、登记所、博物馆、图书馆、绘画馆、科学设施或其他类似财物的, 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②有在城市建筑或纪念碑上乱涂乱画或其他破坏行为的,处以3个月以上1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5)妨碍环境行政管理罪

向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或对环境审查和许可过程中有关的信息或科技数据有所保留的,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